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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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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下达的2020年基本无拖欠劳务工工资目标,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切实解决建筑业劳资纠纷问题,维护企业和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664号)等规定,我局已建成了“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从即日起,全市房屋市政公用工程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应自行采购或租赁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并应满足住建部规定的较为成熟、完善的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要求;必须在项目建设工地出入口处,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记录考勤数据,并确保设备将实时数据上传至“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

二、从2019年3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建立实名管理系统并实时传送采集信息至系统平台。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平台建设情况列入安全前期条件督查,确保符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在建工程用工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考核要求。三、凡2019年6月30日前不能完工的在建项目,必须抓紧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系统数据自动上传工作。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属地管理原则,采用平台统一分配的账号,对辖区所属的全部工程实施管理,督促所属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建立项目实名制平台及设施,并及时完成与市平台系统数据对接。

五、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实名制平台管理负全面责任,应当在工程项目部建立实名制平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平台管理制度,监督分包企业(指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下同)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工作。分包企业对其使用的实名制平台负责,并应服从和配合施工企业开展实名制平台管理。

1.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实名制平台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

2.各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对依法招用的管理人员和劳务工应签订书面用工合同、签署工人进场承诺书并严格履行和执行。各项目部要建立项目统一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切实做到使用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与管理人员和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未签订用工合同的,或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得同意其进场务工。

3.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实名制平台采集设备和设立信息采集点。用工前,使用实名制信息采集设备,通过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生物识别等,采集管理人员和劳务工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籍贯、电子照片、生物识别等。采集进场登记信息包括:包括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培训记录、所属企业、从事工种、工作岗位、计酬标准、银行账户、进场日期等。并将实名信息推送至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平台管理信息系统更新。

4.管理人员和劳务工应提供个人真实性、准确性身份证信息,办理的进场信息登记,施工企业应拒绝管理人员和劳务工非本人身份证信息办理进场信息登记。施工企业应及时,准确采集管理人员和劳务工提供的实名制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后,应当场退还有关资料。

5.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平台管理制度,利用实名制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和门禁考勤设备,采集所有进场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信息。记录他们每天上下岗出勤、每月工资发放等信息,以此作为劳务工工作量计算、工资发放、工伤保险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并将劳动考勤、工资发放信息推送至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

6.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不提供本人身份证信息、不办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不提供本人银行卡、不进行入场登记信息采集、不执行上下岗考勤制度的,施工企业应坚决拒绝其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作业。劳务工达到以上“五不”条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五不”人员的劳动和权益不给予保护。

7.管理人员和劳务工凭本人身份证有权查询、复印或拍照本人的工作量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进退场记录等信息,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

8.管理人员和劳务工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与管理人员和劳务工确认工作量、结清工资,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通过实名制平台管理系统,办理退场登记和作出用工评价。经其本人确认签字的工作量、考勤、工资支付、工资结算等书面记录材料,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

9. 实名制平台管理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已结清全部管理人员和劳务工的工资且离场后止。

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平台管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内容或合同条款,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七、建设、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平台管理纳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作范畴,检查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平台管理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日常智实名制平台管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视情将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中加以通报。

八、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平台管理,是加强施工现场劳务工动态管理的具体举措,是从源头上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和预防建筑业劳资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行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实名制平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制定有效措施,把实名制平台管理工作抓实抓好。实现施工现场劳务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情况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时间清等“五清”目标。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径向建筑市场监管科反映。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8日


(联系人:王远华  电话:0754-8856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