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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通知汕住建通〔2022〕21号
浏览次数:598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市房屋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汕住建通〔2020〕34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参照我省先进城市成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除市政府法定房屋鉴定机构外),参照《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入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进行统一管理。
二、机构基本条件
申请纳入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在汕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取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证书;
(四)取得在汕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五)未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列入严重失信名录;
(六)从业人员条件
1.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培训合格证,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省内指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或省检测鉴定协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其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省外指由所在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培训合格证,并提交所在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文件,证明其有效性。
2.报告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具备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资料要求
申请纳入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工作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合法使用证明)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证书;
(六)在汕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项目检测参数须满足检测内容;
(七)在汕机构相关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八)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房屋鉴定培训合格证、社保证明。
请各单位将有关材料于2022年6月15日前,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径送局质安科)。除第(一)项外,第(二)至(八)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校验。
四、名录公示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条件满足列入名录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纳入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五、有关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产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参照相关规定或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编制检测鉴定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后加盖计量认证章、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检查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是否按程序报告,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等问题。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评价机制,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汕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不诚信经营等不良行为的,将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清出名录,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日
(联系人:彭工、江工,电话:88572050;地址:中山路213号15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