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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市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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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市城档馆,各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亚热带海滨城市,温暖潮湿气候导致房屋极易受到白蚁危害。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以保障我市房屋安全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72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的规定要求,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现就做好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立项建设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委托具备白蚁防治资格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在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签订载明有白蚁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白蚁预防合同》,协调做好将白蚁防治工作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内,并建立工作台账,将白蚁防治相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档案中。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使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登记注册的药物,并加强对药物使用的管理。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通常不得低于15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包治期内达不到防治效果的,包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补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五、监理单位要将白蚁防治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并形成相应监理文件。

      六、各级质监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建立白蚁防治工作台账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房屋工程白蚁防治相关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完整归入建设工程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