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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152号)汕住建通〔2019〕152号
浏览次数:3339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下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更好地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结合我市近几年来招标备案工作中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代理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能够适应所代理工程项目要求,熟悉所代理工程项目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和业务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事宜前,要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要符合规定制式。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本公司代理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二、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性的条款,不得设置排斥性或歧视性条款,对资质等级设置、具体评分内容等重点内容要认真研究。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原则可采用最新公布的招标文件模板(样式)进行编制,防止因招标文件编制错漏造成招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况的发生。
三、精准提交备案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备案时,应严格执行《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备案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备案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缺项漏项。
四、及时做好招标答疑工作
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事宜的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分析,严格按政策法规予以合理、准确解答,答疑应在规定时限内公布。对质疑事项不得简单以“按招标文件执行”等予以回复。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应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开标评标组织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在项目开标评标时,招标代理机构要提前到场,及时、有序接收投标文件,不得向投标人发表对项目招标有实质影响的言论;评标期间要全程在评标区等候服务,不得向评标专家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履行评标职责;评标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集评标资料。
六、做好异议或投诉处理工作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异议和质疑的表述,认真研究投诉人提出的异议或质疑事项,严格按程序处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当事人。
七、及时做好评标公示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评标情况在规定要求的网站上公示书面评标报告(专家以编号代替)、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料(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业绩、奖项等资料以及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评标公示期满后,且异议已经处理完成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完成定标工作。中标通知书15日内,应当将中标结果在规定要求的网站上公告。
八、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通过强有力的手段,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列入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1.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投标,搞虚假招标;
5.因编制招标文件造成招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
九、对被列入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43号)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2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