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关于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44号
浏览次数:2015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检测、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是预防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市场管理,本着“市场化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序竞争的原则,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放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市场
在汕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告知登记,提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办理登记公示手续的不能在我市开展起重机械检测业务,申请资料包括:
(一)进汕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告知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诚信经营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
(六)在汕开展检测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七)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校核,经市住建局校核原件后,由市住建局在汕头市建筑信息网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份为受理公示登记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省外检测机构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实施检验检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规范检测人员行为。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配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检测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和安监机构。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总站上报上季度在汕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情况。
(三)检测单位应遵循诚信和方便服务单位的原则,提供公正、便捷的优质服务,自检测业务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进场进行检测工作,现场检测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发放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要树立“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服务理念,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不得擅自减少检测检验项目,对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市场清出制度。各检测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若发现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等不诚信行为,可及时向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反映。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上报我局予以清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市场;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服务窗口: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设大楼15楼质安科,联系电话:0754-88572050;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