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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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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把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关。现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汕头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非中心城区的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予2016年3月1日起将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统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严格落实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各项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信箱、宽带网络、视频监控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工程建设。

  (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3、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4、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5、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6、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7、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8、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三、严格执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必须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必须申请办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四)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证明书;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6、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8、燃气工程项目告知回执;

  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付使用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汕头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记入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用档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