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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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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我局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分项验收备案,登记工作改由建设单位分别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并由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不再要求由建设单位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1)仍作为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2)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8〕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 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