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汕建协字[2013]07号)
浏览次数:7730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审办法》已于2013年4月28日汕头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意见请及时与我会联系。原 《汕头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审办法》 同时废止。

  附:《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审办法》

2013年6月3日

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双优工地”属市级荣誉称号,是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定达到优良等级的建筑施工工地。

  第三条 “双优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第四条 汕头市“双优工地”评审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汕头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实施,经协会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定、表彰。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协会是市“双优工地”评审的初审机构。负责受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协会组织专家对市“双优工地”实施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评审专家从协会专家库和有关单位选取。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条 件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正常建设管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申报“双优工地”: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群体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报“双优工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双优工地”申报表》(附表一)一式五份;

  (二)与形象进度同步的《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书》;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四)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的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六)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

  (七)反映工程项目开展双优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及施工现场彩色照片8张。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原件校核。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双优工地”采取工程开工后申报和初审挂牌、施工过程动态管理、施工后期复评,工程竣工后核定的评审程序。凡施工全过程达标的工地,授予“双优工地”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及初评程序:

  (一)项目申报与推荐。

  “双优工地”由施工企业申报,经实施监督的安监机构推荐。按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区县管理的项目申报市“双优工地”的,由项目安监机构和各区县住建局负责向协会推荐;市管项目由市安监总站向协会推荐。

  (二)协会受理施工企业申报;

  (三)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检查评审;

  (四)协会将初审达标的项目报市住建局,提请颁挂“双优工地”牌匾;

  (五)网上公示;

  (六)颁挂“双优工地”牌匾。

  第十二条 对“双优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获挂“双优工地”牌匾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每月自检一次,监理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备查。协会对每个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及以上,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初审后,提请市住建局予以摘牌,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安全评价达不到合格等级的;

  (二)施工企业自检、监理单位检查连续两次达不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等级的;

  (三)两次安全评价达不到优良等级的。

  第十四条 获挂“双优工地”牌匾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填报《汕头市“双优工地”竣工核定申报表》(附表二),连同项目安监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向协会申办“双优工地”竣工核定手续。

  第十五条 协会对申办“双优工地”竣工核定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定公布。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对核定为“双优工地”的项目,由协会提请市住建局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协会在获市“双优工地”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第十八条  “双优工地”的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在获奖工程中直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国发[199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项目与评审条 件不相符的,经协会核查属实,由协会提请市住建局取消其“双优工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安全奖项的,必须是获挂市“双优工地”牌匾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汕建协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2013年-汕头市“双优工地”申报表
  附表二: 2013年-汕头市“双优工地”竣工核定申报表  

 汕头市建筑业协会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