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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明确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汕住建通〔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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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安监总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筑信息中心,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我市建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推动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住建局、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 2012 〕 29 号)精神,现就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受理《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信息变更

  已办理《证明》的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驻汕机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市外企业需重新查看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市场科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所需资料详见变更事项与提供资料对照表(附件 1 )。

  二、受理《证明》的延续申请

  1. 申请时限

  《证明》有效期一年。施工企业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明》有效期满前 30 至 45 日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除与申请办理《证明》登记相同(详见汕府建通 [2012]236 号文)外,还需提交《证明》复印件。市外企业另需提交申请延续报告和企业上一年度的生产情况年度报表(详见汕府建通 [2012]29 号文附件一之附件 5 )。

  3. 受理程序

  区(县)属施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后,报送市住建局市场科审查;市直和市外施工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市场科。

  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办理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登记的程序也照此执行。

  4. 办理时限

  市住建局将在收齐申请资料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外企业须现场检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场情况),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带《证明》原件到市住建局市场科办理延续手续。

  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时限申请办理延续的,《证明》超过有效期时,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将剔除该施工企业名单,同时数据库中该施工企业评分数据自动清零。

  三、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

  1. 各区(县)住建局对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安全监督站的评价成果负有监管责任,应定期检查工程评价情况;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工程项目评价成果进行抽查。

  2.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市场行为评价、其他管理评价信息的录入要做到不重、不漏,并对录入信息系统的资料建立台账,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3. 各区(县)住建局应于每季第一个月 5 日前组织本区(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对上一季度拟评价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参建各方主体单位名称、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并填写《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表》(附件 2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价项目汇总表》(附件 3 )报送市住建局市场科。

  4. 市质监站、市安监总站于每季第一个月 5 日前校对上一季度拟评价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参建各方主体单位名称、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填写《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价项目汇总表》(附件 3 )报送市住建局市场科。

  5.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季第一个月 10 日当天 9 时至 18 时,将上一季度受监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评价成果,由专人登录市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数据录入。

  6. 各区(县)住建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要落实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人员,并于 2013 年 4 月 22 日前填写《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人员名单》(附件 4 )报送市住建局市场科。如遇人员变动,于每季第一个月 5 日前重报。

  上报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市住建局市场科联系人:曾嘉峰;联系电话: 0754-88572051 ;传真: 0754-88562182 ;电子邮箱: yxcb@stjs.gov.cn 。

  附件:1. 变更事项与提供资料对照表

     2. 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3.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价项目汇总表

     4.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人员名单

20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