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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完善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建通[2012]236号)
浏览次数:8137各区县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住建局、发改局、监察局 《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 精神,现就 完善 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办理《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登记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式二份)。
(二)市住建局、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附件一《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办理指南》所需材料。其中,办理指南中企业有关人员需提供近半年社保证明的具体要求如下:
1、驻汕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社保必须由所在企业缴交;
2、体现缴费时间应能满足最近6个月;
3、社保证明须由社保征收单位加盖公章。
(三)企业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省外施工企业办理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证明材料。
(六)申请汕头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信息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本市企业应提交附件2,市外企业应提交附件3)。
二、受理时间安排
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诚信档案》登记时间:本市企业每年1月至12月份;市外企业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受理程序
《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有效期一年。需要延期的,应申请办理复审手续(市外企业须现场检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场情况)。
区(县)属施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初审后,报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审查;市直施工企业和市外施工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报送材料和核对原件,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审查。
四、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诚信档案》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外企业须经现场抽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由市住建局发给《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
五、《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粤汕建诚信字第000000SG000号”,前6位为企业所在区编码,市属企业及外来企业编码为440500,金平区为440511,龙湖区为440501,澄海区为440515,濠江区为440512,潮阳区为440513,潮南区为440514,南澳县为440523,SG代表建筑业企业中的施工企业,编号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
六、已办理《诚信档案》登记的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驻汕机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
七、原汕府建通[2012]99号文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人:林同志 吴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572051
传 真:0754-88562182
电子邮箱:yxcb@stjs.gov.cn
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1层东厅;联系电话:0754-88489801
附件:1、 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