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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受理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登记的通知(汕府建通[2012]99号)
浏览次数:9312各区(县)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汕头市住建局、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精神,现就受理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申请办理《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登记手续。
二、申请办理《诚信档案》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式二份)。
(二)汕头市住建局、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附件一《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办理指南》所需材料。其中,办理指南中企业有关人员需提供近半年社保证明的具体要求如下:
1、驻汕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社保必须由所在企业缴交;
2、体现缴费时间应能满足最近6个月;
3、社保证明须由社保征收单位加盖公章。
(三)省外施工企业办理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证明材料。
(四)申请汕头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信息汇总表(本市企业应提交附件2,市外企业应提交附件3)。
三、本次受理时间
本次集中受理施工企业办理《诚信档案》登记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至6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以后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次受理程序
区(县)属施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进行初审后,连同附件2(含电子文档)进行汇总,并于6月18日前报送市住建局市场科集中审查;市直施工企业和市外施工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报送材料和核对原件,由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汇总(含附件2、附件3书面及电子文档),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住建局市场科集中审查。
五、本次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诚信档案》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外企业还须经现场抽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由市住建局发放《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候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增发诚信IC卡。
六、《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及诚信IC卡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七、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诚信档案》登记手续实行集中受理制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为受理时间。
八、《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粤汕建诚信字第000000SG000号”,前6位为企业所在区编码,市属企业及外来企业编码为440500,金平区为440511,龙湖区为440501,澄海区为440515,濠江区为440512,潮阳区为440513,潮南区为440514,南澳县为440523,SG代表建筑业企业中的施工企业,编号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
九、已办理《诚信档案》登记的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驻汕机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
市住建局市场科联系人:林同志 吴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572051
传 真:0754-88562182
电子邮箱:yxcb@stjs.gov.cn
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1层东厅;联系电话:0754-88489801
附件:1、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