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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工地“清剿火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建通[2011]208号
浏览次数:1686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建筑、监理企业:
现将《汕头市建筑工地“清剿火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建筑工地“清剿火患”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府办《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清剿火患”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次“清剿火患”战役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建筑工地“清剿火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 杨 鮀 生副局长任组长,局质安科、市安监总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安科,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区县住建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请于10月底前报送我局质安科。
二、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达到“七个一,七个确保”的目标:辖区内受监建设工程全部排查一遍,确保底数澄清;所有受监工程递交消防安全承诺书一份,确保责任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全部经过培训一遍以上,确保持证上岗;施工人员集体宿舍用火、用电设施全部检查一遍,确保违规用火用电隐患彻底清除;建筑外墙保温装饰材料普查一遍,确保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对随施工进度同步安装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一遍,确保设施完整好用;施工单位普遍开展一次疏散和灭火预案演练,确保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
三、治理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二)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围护网等所用材料是否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三)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建筑工地周围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
(四)施工现场是否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并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
(五)施工现场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是否配置灭火器、消防沙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是否具有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施工人员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九)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十)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底)。各单位按本方案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中明确规定的相关责任,进行认真自查整改,张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将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用火、用电、员工集体宿舍设置、重点工种人员培训等情况作为自查重点。自查期间,要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安排专人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月16日)。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对辖区受监建筑工地逐一进行排查并建立台帐,填写《汕头市“清剿火患”战役摸查登记表(新建、在建和扩建工程)》,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抓好跟踪落实,确保所有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全部整改合格。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17日至2月29日)。市住建局在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剿火患”专项督查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在监建筑工地“清剿火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筑施工“清剿火患”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任务,有计划、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隐患排查,全面开展检查治理。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区县住建局、各安监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受监建筑施工工地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不满足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健全机制,严格督导。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确保“排查不彻底不放过,底数不清楚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对排查检查的建设工地,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载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及单位整改责任人等,及时督促整改和整改跟踪落实,并由检查人员签名确认。治理期间,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清剿火患”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受监建筑工地“清剿火患”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12年2月25日前书面(含电子文档)上报我局质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