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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庆方厅长在《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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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 开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在《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房庆方

(2011年6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这里联合召开《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会,会议的主题是,宣传贯彻《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研究和部署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省级建筑节能地方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条例》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能源资源日趋紧缺,可持续发展的承载能力相当脆弱。节约能源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建筑与交通、工业并列为社会三大能耗领域,在发达国家占到了总能耗的40%。目前,我省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随着我省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比例还将会不断提高。我省目前大多数建筑还属于高耗能建筑,这个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筑节能意义重大。

  建筑节能工作就是在保证人们居住舒适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从而达到节约能源资源的目的。建筑节能既可实现节约能源,又可提高人们居住的舒适度。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就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建设行业贯彻落实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要求的重要体现。

  近十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规范和引导建筑节能工作。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增加并单列了一章建筑节能的内容,确立了建筑节能在全国节能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以及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建筑节能立法工作。2009年,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我省就开始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起草工作,其间,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完善,《条例》于今年3月30日由省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首先,《条例》是对上位法的必要补充,增强了针对性。我国共划分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温和地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等五个大的气候区域,《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只能对五个不同气候区域提出共性的要求,不可能针对每个气候区作细致、深入的规定。我省大部分地区属夏热冬暖地区,节能重点在于夏天制冷,北方地区节能重点在于冬天供热,侧重点不同。同时,南北方供热、供气、供电等管理体制的不同,也给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差异。我省经济发展状况、气候特征、建筑节能的技术路线与北方有较大的差异,决定了我们在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时不能照搬北方的模式。《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地方特点,增加和丰富了有关内容,例如增加了设计招标投标阶段的要求,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等,这些都是对上位法的必要补充。

  其次,《条例》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大的方面来规范建筑节能工作,原则性强,但有些地方可操作性就显得不够。例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第四条和第二十条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规定,但不够具体,缺乏具体的工作措施,难以操作。《条例》对其进行了细化,单列了“可再生能源利用”一章共6条,对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

  第三,《条例》突出了广东地方特色,创新了工作思路。根据广东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条例》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激励措施等方面都制定了具有创新性的条款,如《条例》第三十条,根据我省的气候特点,将太阳能光热利用明确为强制性条款,规定具备太阳能光热条件的建筑,都应当安装太阳能光热建筑设施,这些都体现了浓厚的地方特色。

  二、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关心指导和全省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断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各地建设系统为有效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做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建筑节能标准是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支撑。为了推动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在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夏热冬暖的地区气候特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继发布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规程》等14项配套地方标准和《节能型建筑幕墙构造》等14本标准图集(其中现行的有8本),这些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起构成了我省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目前组织在编的建筑节能标准还有《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等11项。深圳市作为住建部的标准试点城市,也出台了《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等一批地方标准。系列标准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有效地规范了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是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显著提高。近年来,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新建建筑节能准入的把关,建立和完善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备案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并逐步加强了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继出台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与验收的政策和措施,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验收等建筑活动的全过程严格把好节能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统计,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年提高,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设计阶段的执行率分别为96.85%、99.27%和100%,施工阶段的执行率分别为75.83%、86.28%和96%,达到国家的要求。

  三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省已建成2个国家级、2个省级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为我省建筑节能的监管提供了基础平台。2008年、2009年、2010年全省分别完成了3491、6673栋、2487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统计,并按要求进行了能效公示,统计和公示数量均居全国前列。我省还在深圳等6个城市开展了550多栋建筑能源审计试点工作。深圳市的建筑节能实时监测平台城市级试点和华南理工大学的能耗监测平台试点均顺利通过国家的验收。我省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已走进了全国的先进行列。

  四是建筑节能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十一五”以来,我们大力开展了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有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61个,其中包括14个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及14个国家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同时,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为国家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的共16个。2009年,深圳市被批准为首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我省陆续建设了一批绿色建筑,深圳建科大楼等18栋建筑荣获了住建部的绿色建筑标识。2008年,深圳市政府还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署合作协议,以发展绿色建筑为基础和突破口,将光明新区打造成国家级的绿色建筑示范区,目前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的建设已初具成效,一批项目已获得了绿色建筑标识。通过示范项目的建设,以点带面,带动了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展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难点之一。我省既有建筑量非常大,且大部分不符合现行的节能标准,节能潜力很大。为了推进我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全省各地不断探索建筑节能改造的方式和方法,开展了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政府发动、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532万㎡,经改造后的建筑比原有建筑节约了20%多的能耗,实现了既有建筑的有效节能。

  六是墙材革新工作有较大发展。我省十分重视墙材革新工作,省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5号令),省财政厅、建设厅2009年颁布了《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通过规范新墙材专项基金的管理,全省各地加大了“禁止实心粘土砖”的执法力度,加强了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送检和抽检制度,墙材革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省共有60个市、县完成了“禁实”任务,全省有新型墙材企业572家,每年新墙材应用量达到138亿标准砖,全省新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3.86%,可实现年节约土地22772亩,节约能源179.4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硫35880吨。

  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节能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我省今年才出台了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建筑节能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二是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全省大部分地市还存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的不落实导致工作难以开展。三是建筑节能财政投入不足,经济激励政策相对滞后。四是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地区不平衡。深圳、广州等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相对较慢,差距比较明显。五是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度不够。“十一五”期间我省大部份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还是停留在落实标准的层面上,缺乏深度,在发展低碳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还普遍缺乏创新性。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十二五”期间,国家对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给我省的“十二五”节能指标是单位GDP能耗下降18%。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压力相当大,只有大力往前推,没有退路。因此,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全省建设系统一定要正确认清建筑节能的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切实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

  “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和有效管理机制是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全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各地要依据《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节能的各项配套制度,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体制机制。一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建立有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二是要认真抓好本行政区域的“十二五”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各时期的建筑节能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计划。三是要将建筑节能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强有力的工作机制。要抓紧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充实专职管理人员,配套工作经费。四是要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五是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我厅已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各地建设宜居城乡的目标考核范围,各地要逐步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以考核促落实,确保目标计划的完成。

  (二)着力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条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建筑节能的激励措施提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条例》单列了“激励措施”一章,共7条,明确了建筑节能资金的来源和应用范围、鼓励屋面和外墙的绿化、建筑节能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建筑节能项目等4方面的内容。例如规定建筑节能资金可来源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解决了各地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应用于建筑节能工作的合法性问题,为各地建筑节能经费来源提供了切实的渠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条例》的相关条款,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制定和完善鼓励政策,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加快建立和依法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应用,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等。通过政府资金的合理导向,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到建筑节能工作中。

  (三)着力加强监管,严把新建建筑节能准入关。

  新建建筑的节能准入管理是《条例》的一项主要内容,对此,《条例》主要包含了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落实建筑节能的要求;二是明确了建筑单位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对落实建筑节能的要求和责任;三是明确了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四是确立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五是确立了建筑节能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重点落实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责任,确保到2011年底,辖区内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7%以上。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用地和不同类型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的把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坚持把建筑节能标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要抓好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凡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管理。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事导致新建项目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地要认真做好每年的建筑节能专项自查工作,做好下半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四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项督查的迎查工作。到今年年底,凡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比例低于97%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着力发展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定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发展绿色建筑是建筑转型升级的方向,是今后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重点。国家对发展绿色建筑十分重视,温总理曾批示:发展绿色建筑十分重要,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关系到人民的福祉,今后要转变建筑的发展方向,改变建设模式,关注群众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从规划、设计、法规、标准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的发展工作,汪洋书记、华华省长都对发展绿色建筑作出过批示。我厅已将发展绿色建筑列为“建设幸福广东”的五件实事之一,并明确了我省发展绿色建筑的目标: 2011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37栋以上,其中广州、深圳分别新增5栋绿色建筑以上,珠三角其他地级城市分别新增2栋绿色建筑以上,珠三角以外的其他地级城市和顺德区分别新增1栋绿色建筑以上;2012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70栋以上,其中广州、深圳分别新增8栋绿色建筑以上,珠三角其他地级城市分别新增4栋绿色建筑以上,珠三角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和顺德区分别新增2栋绿色建筑以上;“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总量500栋以上,绿色建筑形成一定规模。

  为大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近年来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设了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目前我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已有18栋,在全国属于数量较多的省份。目前《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通过审查将于近期发布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也将于近期颁布和成立,并将于下半年开展广东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省今明两年的发展绿色建筑指标已纳入宜居城乡建设的考核内容,各地前段时间也已经按要求报送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今明两年的重点推进项目,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这些项目的建设,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按要求申请国家或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进项目进行调整,但是数量目标不能降低。

  (五)着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是绿色能源,既节能又减排,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是国家的政策。我省具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自然气候条件,且可再生能源应用也不存在什么技术瓶颈问题,应大力推广。抓好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将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也是《条例》的一项重点内容,《条例》单列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一章共6条,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属于强制性的内容,“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这是我省提出的比国家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太阳能热水产品和应用技术都比较成熟,而且经济可行,具备推广条件。对此,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明确当地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切实贯彻《条例》的要求,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条例》同时对太阳能发电、风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能源的利用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各地应着力做好各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加强产品和建筑一体化技术研究,重点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选择具备条件且有代表性的住宅社区或公共建筑进行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试点示范,逐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六)着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由于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按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我省90%以上的既有建筑未能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节能潜力巨大。《条例》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主要明确了4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节能改造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节能改造责任;三是明确了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和优先采用的措施;四是强调了建筑节能改造的程序。

  “十一五”以来,我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进行了诸多的尝试,探索了各种不同的改造方式,完成了一定量的既有建筑改造,其中不乏成功的典范。但基本上都以试点为主,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也缺乏比较明确的目标。根据《条例》的要求,我们提出了全省“十二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内累计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达1900万㎡以上,节约40万吨标准煤。2011年至2012年期间,累计实现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达到600万㎡。2013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达到1300万㎡。为此,我们要切实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既有建筑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充分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七)着力加强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

  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高,节能潜力大,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条例》的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管理,明确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的责任;三是确立了公共建筑超定额征收超额附加费制度。这些条文都是在国家条例的基础上有所细化和创新。

  “十一五”期间,我省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已在深圳、广州、佛山、珠海、东莞、中山等地铺开,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深圳市和华南理工大学作为国家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大部分地区还只是停留在能耗统计和公示阶段,工作面还不够广。“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逐步扩大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范围,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的基础上加快两类建筑节能监管平台的建设。把能源审计和能耗实时监测工作从珠三角地区扩大到全省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加快建立省级、市级和用户端三级监测平台,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动态监测系统。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能耗定额标准,为探索“定额用能,超额加价,节约奖励”的能源管理机制打下基础。积极配合有关节能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以经济杠杆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合理用能。

  (八)着力抓好夏热冬暖地区节能技术路线的研究。

  要组织对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我省的实际,深入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全省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情况进行评估,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加大地方标准编制的力度,对不符合我省实际的建筑标准进行修订。根据实际制定出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建筑节能新地方标准,为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努力找出一条适合我省气候特点的节能技术路线。

  同志们,建筑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省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敢于创新,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水平,努力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