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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汕府建[201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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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5月14日颁发了《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根据有关单位反映,为明确相关费率及计算基础,现对该文第六条修改如下:

  “六、规费

  (一)工程排污及施工噪音排污费(不包括已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按0.25%计算。

  (二)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根据《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规定,按税前造价的0.1%计算。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6]62号)文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建筑面积0.9元/m2、市政等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造价8元/万元计算。”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