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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管理
浏览次数:1673近日,市住建局出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实行执业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一是审核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件。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交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登记手册进行审核;注册建造师应在注册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并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规定执行。二是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承担中小型项目负责人,但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执业过程中,注册建造师应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三是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注册建造师。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主要条件须一致。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有关规定,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处理和通报,并载入《汕头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如有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章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市住建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