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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
浏览次数:3018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讨论,并将修改建议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工程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等。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验收参加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家库。
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专项方案或不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实施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专项方案审批的真实性,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以文件形式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
如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则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变更技术负责人的上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2m(含2m)或虽未超过2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2m(含2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隧道施工、盾构及顶管工程。
(五)水下作业工程。
(六)预应力工程。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爆破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隧道施工、盾构及顶管工程。
(五)水下作业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