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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通知10月下旬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有关事项
浏览次数:1537粤建科函 [2009]403 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 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 [2006]120 号)的要求,结合省建设厅 2009 年工作计划,决定今年 10 月下旬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我省全社会建筑节能的意识,增强对建筑节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和建设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
全省 21 个地级以上城市及部分县、区。
三、检查时间
2009 年 10 月 19 至 27 日,每个城市检查时间约为 2 — 3 天。
四、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各地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监管平台建设情况。
(二)“禁实”工作开展情况。
(三)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民用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和监督等情况;抽查 2008 年 1 月以来完成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的在建或已竣工验收项目。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抽查相应办法生效之后在建和在售工程;抽查 2008 年 10 月以后竣工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 2008] 147 号)要求,检查各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管理情况。
(六)对 2008 年全国和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
(四)广东省建设厅《关于 2009 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建办科函 [2009]46 号);
(五)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六、检查方式
(一)集中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受检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的内容向检查组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台帐一份。
(二)分组检查
检查工作分为三组同时进行,分别是政策检查组(行政管理)、设计检查组(建筑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和施工检查组(节能专业、质量监督专业)。
1 .政策检查组: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根据《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和台帐。
2 .设计检查组:检查设计和审图环节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由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全部项目清单(并标识工程的进度情况),由检查组从中随机抽查 5 — 10 个项目,其中公共建筑项目和居住建筑项目各半。检查过程要求项目相关专业的设计和审查人员在场,检查内容包括:
( 1 )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建筑、暖通空调、电气设计图;
( 2 )建筑、暖通空调、电气专业的节能计算书;
( 3 )节能报审表、施工图审查意见、节能备案表;
( 4 )受检项目填写的《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 .施工检查组:检查施工和验收环节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由检查组在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 5 — 10 个项目(可与设计检查的项目相同,其中含已竣工项目 1 — 2 个),进行工地现场检查,检查过程要求项目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场,检查内容包括:
( 1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实施方案、施工图文件、节能备案表等是否齐备。
( 2 )工地现场的施工图文件与经节能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是否相一致,是否按节能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 3 )节能设计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完善并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核通过。
( 4 )主要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含进场时间、数量、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审时间等),节能材料应提供质保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试报告。
( 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各节能分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 6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情况。
(三)检查情况汇总和意见反馈
每个城市检查完毕后,由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召开检查意见反馈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核实。
七、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在前 5 名的城市进行通报表扬,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工程项目中发现违反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现场下发执法建议书,由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落实限期整改,并按照《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所得罚款全部缴入财政专户。被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违反有关节能标准的工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针对本次检查的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检查组到达后应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检资料。
(二)各受检地区和受检单位应落实熟悉情况的人员 3-5 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指定一名检查工作联系人,于 10 月 10 日前 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厅。
(三)各受检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须向检查组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全部项目清单(含工程的进度情况),并提供当地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资料。
(四)检查组成员(具体名单另行通知)请于 10 月 19 日上午 10 : 00 到广东建设大厦(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 6 号)报到, 10 : 15 集中开会,下午统一出发。请自带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标准、规范)。
(五)本次专项检查的专家由各市抽调组成,抽调专家的差旅费请专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六)在检查过程中,要求各被检城市安排当地的主流媒体参与宣传报道。
附表: 1 、 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 、 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 、 受检工程一览表
4 、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 、 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罗家侠,许燕禄,电话: 83133549 传真: 83301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