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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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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房函[2009]245号

各市、县(县级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修订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月报报表和建立月报数据内部共享制度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472号)和《关于对新增50个重点城市实行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制度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473号),对全国90个重点城市(包括我省的广州、深圳以及汕头、佛山、韶关、惠州、中山、江门、湛江等九市)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网络上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全面、准确掌握我省房地产市场情况,我厅决定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网络上报制度,建设我省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平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报数据指标和监测报告内容要求

  (一)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报表共6张表,包括:商品房上市供应情况表、商品房成交情况表、商品住房不同套型供求结构表、商品住房不同价位供求结构表、商品住房购买对象分类表、二手房成交情况表。(表格和指标说明见 附件1 2

  (二)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市场供销情况、价格和结构情况进行分析,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监测报告分为月度简报、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以及不定期分析报告。月度简报是对当月数据进行归纳描述,辅以必要的说明和分析;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除了对相关数据进行归纳描述外,还要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现状、金融财税土地等相关情况分析,当前市场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近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措施;不定期分析报告根据建设部和我厅工作需要另行要求。监测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请参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的有关规定。

  二、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上报方式

  各市、县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导出月报数据(EXCEL文档)和编制监测报告(WORD文档),统一登陆“广东省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平台”( http://www.gdcic.net/fdcscsjxxpt/ )上传报送。

  (二)上报时间

  1.月报数据要求在每月5日前(10月为10日前)上报。月报数据采取累计统计制度,如7月1-5日应报送本年度1月到6月的累计数据(月末累计可售数据为时点数)。

  2.监测报告应在每月(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月(上季度)简报(季报),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年报。不定期监测报告根据我厅要求及时上报。

  各地级以上市从今年7月起开始上报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县(县级市)最迟要在今年9月前开始上报。

  三、其他说明及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工作,认真、及时、准确上报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不按时上报的,将向全省通报批评。各市、县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情况将作为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及房改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

  (二)市、县建设局、房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由建设局负责的商品房项目预售审批、竣工验收等情况应及时向房管局提供。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应指导辖下县(市)有关部门做好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的各项工作。

  (三)广州、深圳、汕头等九个已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城市范围的城市,可在按照建办房函[2009]472、473号文件要求向部里上报时,同步向省里上报有关数据和报告。

  (四)《关于建立我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控及预警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67号)、《关于报送〈房屋交易和批准预售情况月报表〉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08]218号)要求的相关报表不再报送。

  (五)请各市、县有关单位确定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责任人和联系人,于2009年6月26日前通过传真方式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 附件3 )。

  (六)省建设厅联系人: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张志军,电话:020-83133526;省建设信息中心戴燕娣,电话:020-87250824。

   附件:1. 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报表

  2. 部分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数据逻辑关系校验

  3. 各市、县有关单位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备案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