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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进一步规范小区车位车库租售监管 加快解决业主停车难
浏览次数:1461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普及,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难问题日益突出。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交通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为此,记者就《补充通知》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广州市房地产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监管日益严格和规范。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前,国家和省均无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管理规定。广州市参照商品房的销售和监管的一般规定,统一规范全市房地产项目车位车库的监管,即允许车位车库预售并对其预售款进行全程监控,按照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按照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程序办理权属登记(人防工程特别备注),允许车位车库对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出租或出售。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广州市即就车位车库租售工作开展深入调研,经专家和学者论证研讨,结合广州市实际,2008年3月20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委联合公布实施《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95号,下称《通知》)。《通知》下发以后,广州市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得再进行预售;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程序租售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通知》对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小区整体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通知》的各项具体规定,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处理意见完全一致。
该负责人介绍,当前全市个别小区出现的车位车库租售纠纷,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和《通知》下发前已核准预售和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是在《物权法》施行前,少数人集中大量购买个别小区的车位车库或小区车位车库租售给业主以外第三人,并且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造成现在本小区业主使用车位、车库困难。二是《通知》下发前,部分开发企业已正常办理预售或初始登记的车位车库,由于车位车库的数量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加之少数开发企业存在不规范租售行为,造成业主不满、产生纠纷。
为妥善解决《通知》下发前法律政策衔接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委再次明确和重申了《通知》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对于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明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以车位车库是否销售为标准理顺车位车库销售与执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关系,即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未销售的车位车库,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销售的须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地产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小区车位租售行为,《补充通知》重申了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租售监督管理。针对开发企业先销售商品房再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可能产生租售方案不明确、租金或销售价格不合理等纠纷的问题,《补充通知》从商品房销售环节起即开始约束开发企业对车位车库的处置,实行房地产项目销售和车位车库管理同步实施。
《补充通知》明确了车位车库出租转让的限制。针对《物权法》实施前,部分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已购买了车位车库,享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利;即使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后,也可能出租或转让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问题,《补充通知》对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行为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租赁和购买的需要。
今后,广州市各职能部门将密切跟踪和评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继续从增加车位车库建设规模、依法实行价格调控等方面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监管。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