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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09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计缴工资基数7月1日起调整
浏览次数:1552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全市 2009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即 200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计缴工资基数,从 2009 年 7 月 1 日 开始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以职工 2008 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据介绍,计缴工资基数以每年的《统计年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并做出调整。根据统计资料, 2008 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31047 元,月均为 2587.25 元。根据公式计算,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 5175 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 155.24 元。
按照相关条例,按实际收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低于上述最低缴存额的,按照最低缴存额缴存。据了解, 2008 年度,佛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是 4722 元,最低缴存额是 141.66 元,今年的限额则根据月平均工资的上涨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