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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管理权限的通知
汕府建[200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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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 2004 ] 10 号)精神,完善我市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区)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现将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立项审批的主体,具体划分如下:

  (一)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部属、省属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 、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 、单体 20 层以下、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 以下,或群体建筑 6 万平方米 以下的房地产项目;

  3 、区工业区的建设项目。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内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

  根据上述管理权限划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其《施工许可证》由各区负责核发,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定在汕头建设网( www.stjs.org.cn )上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纸质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施工准备通知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行政服务设立中心的窗口集中办理“城建档案保护”、“劳保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缴费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涉及的其他手续,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则在各区办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将上一季度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已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负责管理的项目,其《施工许可证》分别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核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其《施工许可证》核发,按原程序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 5 个工作日内,应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

  根据“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除外)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 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管理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考评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筑活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杜绝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 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