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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完善招投标制度要在约束机制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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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 赵林中

  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其合理性毋庸置疑。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先后在众多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法律或规章,对指导和规范招投标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和效率。据统计,2007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240件,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3039件。工程建设领域变成腐败的重灾区,其中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是首要环节。比如在医药招标中,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药价之所以居高不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与医药招投标环节存在种种问题密不可分。

  从表面上看,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招标投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关——该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如运用手中的“绝对权力”,或变相变通异化招投标制度,或以种种理由不搞招投标,或人为地为招投标制度设置不合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制度可以取代招投标制度的情况下,不如改变招投标制度的执行环境,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常人为因素。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突出招标主体的自主地位。行政干预、主体错位、权利界限模糊,导致一些招投标违规。招标主体应该有自主权益,以防止一些领域在招标采购中搞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采取灵活的招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多种方式。一些人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实际上,公开招标周期长、成本高,如果不论项目性质,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明显加大了无谓的开支,增加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因此,应区分项目性质和大小规模,采取灵活的招标方式,不能盲目强求公开投标。另外,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施工单位为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就可能偷工减料影响质量。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片面压价。

  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为了确保公正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但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或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不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招标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会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出现。因此建议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合适的监管人员队伍。

  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招投标制度的约束,但“非正式约束”(如传统文化、价值观等)还很不到位,这使招投标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非正式约束难以从国外借鉴,需要一个建立过程。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特权),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