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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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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我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分项验收备案登记,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件2)的必备资料。

  附件:1.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