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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燃气销售点设点条件调研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207各区县建设局: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大部分燃气销售点均设置在民用建筑内。2006年,市政府曾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汕府〔2006〕57号)中规定:“禁止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仓库,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由于现有燃气销售点是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专项审查后取得燃气经营资格的,且全面清理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提出的争取3年内撤销现有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燃气销售点的意见。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重新修订,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大部分燃气销售点设点条件已不符合要求。如何解决既依法行政,又确保燃气稳定供应问题,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对策。为此,请各区县建设局认真开展燃气销售点设点条件调研工作,并提出思路和对策,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9日(星期二)前报送我局综合科。我局将于近日就此问题进行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吴朝雄,联系电话:8857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