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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劣质水泥用于建筑工程的通知
汕府建[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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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劣质水泥用于建筑工程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3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劣质水泥用于建筑工程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379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