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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汕府建[200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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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科[2008]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

  二、各区县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能、检查的内容,组织系统检查,并于11月18日前将检查报告上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于11月2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在11月21日前汇总报送省建设厅。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科[2008]97号)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