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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汕府建通[2008]127号
浏览次数:6791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2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我局《关于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7]212号)同时停止执行。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市安监总站办理备案;在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局或安监站办理备案。原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7]212号)由市安监总站办理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由市安监总站按新的备案编号规则调整后,仍然有效,各有关企业应于2008年9月15日前到市安监总站办理备案编号变更手续。自2008年10月1日起,采用旧编号的初次登记手续无效。
二、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按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编号,其中第一位为粤,第二位为D,第三位分别为:市直-A、金平区-B、龙湖区-C、濠江区-D、澄海区-E、潮阳区-F、潮南区-G、南澳县-H。
三、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请各区县建设局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需要购买的加密锁数量告知市安监总站,以便统一向省安全协会联系购买加密锁。
附件:1、关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273号)
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