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8]21号
浏览次数:4177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外来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在汕头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建筑施工的企业。
二、汕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企业的年度备案管理工作。
三、外来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年度备案,取得《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后,在备案年度时限内在汕从事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的建筑经营活动,不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市建设局受理外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年度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颁发《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和《汕头市外来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手册》,有效期为1年。
五、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汕头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汕头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有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3、配置1名以上与承接工程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诚信记录良好,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不良行为,造价咨询企业未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六、外来企业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外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须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申请之前的1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五)《自觉遵守及维护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六)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驻汕头市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八)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九)驻汕头市分支机构的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五)、(六)、(八)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七、外来企业申请续办年度备案,除提供本《通知》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二)汕头市税务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明;
(三)上年度在汕业务报表。
八、外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予受理年度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不依照市建设局的规定按期报送报表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四)因拖欠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外来企业的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十、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