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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汕头市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续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07]166号
浏览次数:5684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集中一段时间,统一受理燃气企业申报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要延续有效期的燃气站点,包括储配站、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管道供气瓶组间以及燃气销售点。
二、审核内容
(一)储存、输配、充装设施还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二)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三)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工作分工
(一)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续的审核指导工作,并直接受理中心城区的燃气储配站、气化站、管道供气瓶组间的经营许可延续工作。
(二)金平、龙湖、濠江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瓶装供应站、燃气销售点的经营许可延续初审工作,报市建设局审核。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燃气储配站和气化站的经营许可延续初审工作,报市建设局审核;并负责辖区内瓶装供应站、管道供气瓶组间、燃气销售点的经营许可延续工作。
(四)市燃气协会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全市燃气站点的经营许可延续工作。
四、须报送资料
(一)储配站、气化站须报送的资料:
1、《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续申报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全评估报告》中的“安全评估结论”复印件;
5、取得专业培训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6、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以及聘书复印件;
8、2007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以上提供的资料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中心城区瓶装供应站、管道供气瓶组间以及燃气销售点须报送的资料:
1、《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期申报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取得专业培训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以上提供的资料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时间安排
(一)全市的储配站、气化站以及中心城区的管道供气瓶组间许可延续时间安排: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建设局与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须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储配站、气化站、管道供气瓶组间延续申报资料报市建设局19楼1906室,市建设局将于2008年1月底以前完成许可延续审核工作。
(二)中心城区的瓶装供应站、燃气销售点许可延续时间安排: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应以企业为单位,将所属的瓶装供应站、燃气销售点申报资料汇总后于2008年2月25日前报各区建设局;经初审后,各区建设局于2008年3月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建设局19楼1906室,市建设局将于2008年3月底以前完成许可延续审核工作。
(三)《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期申报表》可自行复印或直接在汕头建设网下载。
(四)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审(抽)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设局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好许可延续审核关;
(二)各燃气企业及燃气站点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实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申报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兰阶、林楚文;联系电话:8572046、8553243。
附件:燃气站点经营许可延续申报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