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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草案进入三审 在审核和报批上更谨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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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在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在10月28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共7章、70条,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草案如顺利获得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主要对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希望城乡规划法在审核和报批上更为谨慎和严格。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中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原为节约土地、节约发展和合理布局,有些委员认为还应该遵循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原来的城乡规划要作汇报。

  由于规划实施评估的目的是对实施情况及对规划有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提供一个依据。常委委员评估报告还应向同级人大进行报告,而不仅是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这次草案将该条例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

  此外,在修改城乡规划的程序上,为防止随意更改规划,本次草案还建议,“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据了解,在总结“一法一条例”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城乡规划法草案。今年4月,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8月,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