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关于征求《汕头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意见的函汕建协字[2007]17号
浏览次数:2971现将《汕头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7年10月26日前将《汕头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表》传真至汕头市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吴汉明 电话:8572007 传真:8542044
汕头市建筑业协会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汕头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汕头市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三条 凡汕头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以及在汕头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第六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七条 坚持正当竞争,不以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弄虚作假、抵毁同行、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同行之间在竞标中不相互恶意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不无约、违约、签订“阴阳”合同。
第八条 坚持诚实守信,拒绝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自觉抵制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和故意拖延竣工结算及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不得在工程索赔、竣工结算时高估冒算,坑蒙业主。
第九条 自觉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始终处于有效受控之中。
第十一条 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施工工法,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产品的科技含量,努力创建建筑精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禁违章作业,杜绝野蛮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时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地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不迁就、隐瞒、遗留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不轻怠、欺骗、敷衍、拖延保修的投诉。
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不偷税、漏税、逃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企业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同行的骨干管理人员或执业人员。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汕头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汕头市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警告;
(二)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凡受上述惩戒的企业,均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 次大会通过,并分别报汕头市建设局和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