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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7]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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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来粤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确认要求

  (一)需要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向现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二)专业技术资格被确认的来粤流动人员,经省人事厅批准,可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此做法仅限于2007年),其在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三)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评审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核章)一份;

  (三)《来粤流动人员资格评审确认审批表》一份;

  (四)《贴资格证相片页》一份。

  (上述两个表格下载网址:www.gdrst.gov.cn

  三、评审费用

  申报确认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送评审材料同时缴纳专家评审费,收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粤人发〔2007〕35号文进行。

  四、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0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取得外省中、高级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需要进行资格评审确认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将有关确认和申报评审材料统一收齐,确认高级资格的或确认中级资格同时又申报高一级资格的,报送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建设厅),其他中级资格的确认工作由各地级市负责;

  (二)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广东建设大厦5楼506室,电话:020-86585561(转)。


附件:1.《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 “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四、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五、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已开考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相关评委会已不复存在。因此,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申报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八、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参加特殊评审。

  九、流动人员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国家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应提交我省或国家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级人事部门在受理审核流动人员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或企事单位在办理聘任手续时,对其学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应教育、人事职能部门的鉴定证明。

  十一、中央驻粤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省属及地方单位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中央驻粤单位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将拟发证基本情况总表、个人评审表以及职务聘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终止执行。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下发后,一些单位先后来文或来电询问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申报评审的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是根据我国职称管理实行条块分离体制和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确定的。这是各省(市、区)统一实行的一项职称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省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一些单位、部门未予重视,造成一些省外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及时确认,应吸取教训,努力加以改进。

  二、将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主体,由政府人事部门改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条件未变,只是一种确认渠道的衔接。这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06号令,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也符合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人才评价必须遵循“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三、为适当解决一些单位、部门由于未及时为省外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致使一些流动人员尚未办好确认手续,又认为具备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特殊情况,决定允许上述人员直接向高一级别(档次)评委会申请评审确认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广东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提交的评审确认材料和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予以区分,不得混为一用。日常工作部门和评委会要科学安排“确认”和“评审”两个程序的时间,及时报送评审确认材料,注意程序衔接,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与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分属不同系列(专业),需在两个评委会评审的,今年只能申报评审确认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同时申请评审确认和申报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有关收费标准就高缴纳一项评审费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五、根据粤人发〔2007〕196号文的规定,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需通过考试与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来确认、今年又要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照本文第三点的规定分别提交材料,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经评委会审查确认后,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参加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六、同时申请评审确认和申报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做法,只限今年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