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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保证工程定额测定费及时足额缴交财政
浏览次数:873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含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收费标准统一为建安工程量的1‰ ,由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建筑、绿化和装修等企业)代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缴费手续。广州市建委近日发出《关于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穗建筑[2007]502号),要求保证广州地区工程定额测定费及时足额缴交财政 。
通知要求,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广州市属(含区属)、增城市及从化市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部属、部队、省外、境外驻(进)穗的施工企业,按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1‰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广州市造价站”)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方可申领施工许可证。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属(含区属)、增城市及从化市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部属、部队、省外、境外驻(进)穗的施工企业,按上年度完成的建安工程量(扣减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已上交部分)的1‰向广州市造价站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业企业施工产值年度报表及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凭证将作为办理企业备案的前置条件。
通知指出,省内各市、县进穗的施工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按上年度在穗完成的建安工程量的0.5‰向广州市造价站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方可办理企业备案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增城市及从化市所属三级企业按以上规定的1‰向当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方可办理企业备案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通知强调,凡未按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前补交2005年度和2006年度工程定额测定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