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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要求吸取凤凰塌桥事故教训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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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建设系统各有关方面吸取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工程整体垮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2007年8月13日16时40分左右,正在建设的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工程发生整体垮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初步查明64人死亡、22人受伤。建设部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下发了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简称“三部门通报”),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对辖区内城市桥梁、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运行)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重点包括:在建的城市大跨径桥、跨江(河)桥、大型立交桥、地铁工程,以及超高超限、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既有城市桥梁、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幕墙以及危旧房屋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在各地开展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建设部将组织督察。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同时,各地要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停止执业不予注册等处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