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房地产评估机构可直接工商登记年审
浏览次数:877

  省物价局、工商局粤价[2006]167号文及粤价[2007]4号文关于“我省境内各类评估机构,需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或年审”的有关事项,经省建设厅协调,省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6月19日以粤府法函[2007]346号文作出了有关处理意见,明确由省物价局、工商局自行发文撤销粤价[2006]167号文及粤价[2007]4号文。根据省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按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或年审,无需先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

  文 件 通 知

  * 广东省法制办关于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文的处理意见(粤府法函[2007]346号)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政府法制办对粤价[2006]167号及粤价[2007]4号文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07]146号)

  * 关于省府法制办已发文撤销粤价[2006]167号文及粤价[2007]4号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