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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765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机构,各施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我局于2006年5月19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6]62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市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施工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我局决定加强和完善此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不少于1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不得少于3万元。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并依照《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商定其他保险条款。
三、提倡实行浮动费率。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
四、项目安监机构在项目安全前提条件督查时,应根据本《通知》和《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精神,审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保险条款明显不合理的、执行后不能有效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和增强施工企业防控事故能力的,应视为项目安全前提条件不合格。对拒不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而擅自进行施工的,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