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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颁布 6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727经过1年时间修订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颁布,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规划公示制度等。按照《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规定》,中山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定》要求,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此外,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这一规定避免了城市管线施工出现反复建设、破坏道路的情况。《规定》还要求,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