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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报送汕头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知
汕府建通[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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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汕头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动方案的通知》,根据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流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认真迅速开展清理整治摸查行动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企业要迅速部署,明确任务,组织力量,开展对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企业等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弄清无证无照经营行业的重点分布情况,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经营时间较长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逐一进行登记造册,为清理整治行动做好充分准备。

  三、请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企业将开展清理摸查情况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建设局建管科,以便汇总上报市整治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