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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文明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汕府建通[2007]31号
浏览次数:3343各区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推动建筑工地文明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要求,顺利通过全国爱卫办复审,我局决定开展建筑工地文明卫生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汕头市建筑工地创卫整改达标和长效管理工作方案》(汕府建〔2007〕41号)传达贯彻情况;
(二)施工场地围墙设置、物料堆放、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三)车辆冲洗设施和运输车辆卫生管理情况;
(四)职工临时生活设施卫生管理情况;
(五)除四害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时间、步骤
(一)4月1日至4月10日,各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监理企业同步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4月10日至4月15日,各项目安监机构开展地毯式检查;
(三)4月15日至4月20日,我局组织全市性巡查,抽查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存在问题较大的工地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 工作要求
(一)对检查工作不扎实,工地文明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企业和安监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扣分处理;对脏、乱、差严重的工地要进行停工整顿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汕头建设网”上曝光。
(二)要将这次检查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各安监站要依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筑工地检查标准》以及有关文明卫生施工标准,对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卫生监督。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检查建筑工地围墙等临时设施是否按要求搭设,厨房、宿舍、厕所及施工场地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对达不到文明卫生要求的坚决不予同意开工。开展安全评价时要认真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分,卫生部分不合格的要视为该次安全评价不合格。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