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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备案资料报送的通知汕府建通[2007]1号
浏览次数:3388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备案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和资料管理,现对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我局报送备案的资料提出如下要求: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我局办理招标备案时提交的《招标备案报告》、《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信息表)、《招标代理合同》等资料,应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确定投标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经确定的投标人名单;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缩短招标时间的,应在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四、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我局提交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和时间(公开招标项目);
2、报名单位的名单,资格预审的情况,投标人的名单(公开招标项目);
3、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
4、评标的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记录、废标情况说明、评标结论和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5、中标结果公示的内容、媒体及时间。
以上资料应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提交电子文件。
上述各项中要求提交电子文件的,文字内容采用Word软件编制,表格内容采用Excel编制,图形内容采用jpg格式。
特此通知,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