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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 、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 、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 、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 、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 、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