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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公布 (市交易中心)

汕头市海滨路东延二期及滨海空间新建工程-海滨路(黄山路-东海岸大道)先行启动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问题1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施工工期330个日历日,而投标函中要求填写总工期 个月,是否将投标函中的工期修改为工期 个日历日?
回答 是,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一、投标函 》中“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报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估价不参与下浮),总工期 个月......”其中:“总工期 个月”修改为“总工期 个日历日”。
问题2 合同专用条款第16款价格调整“工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合同价款不得调整”,此处“合同价款”与1.1.5.2中的“合同价格”定义有冲突。该第16款中“合同价款”的意思是否指上述主材料价,并非合同最终价款?
回答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6款价格调整中“工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合同价款不得调整”,此处“合同价款”主要指在项目工期不足一年的情况下,主材料、机械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