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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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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建设执业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方便执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主体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设执业人员各专业的继续教育不再指定特定培训主体,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价开展继续教育。建设执业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自愿选择报名参加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加强监管,促使培训主体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参与竞争的培训主体实施动态监管,相关措施如下:

(一)建立培训主体登记机制。符合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机构、企业,经省注册中心备案登记后,供建设执业人员选择。首批登记优先考虑近年来在我省范围内开展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

(二)引入培训主体竞争机制。每个专业原则上有不少于两家培训主体可供建设执业人员选择,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教学质量监督机制。培训主体应具备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专门培训场所和基本教学设施设备,并符合师资资源配备和课件内容制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实用、高效、高质。同时,逐步完善考核测评机制,以建设执业人员学习成果倒查培训主体教学质量。

(四)健全培训主体问责机制。培训主体应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培训,为建设执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公开承诺对培训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于存在虚报培训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承诺行为的培训主体,将予以严肃问责。

(五)完善培训收费监督机制。严禁培训主体举办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通过巧立名目、捆绑销售等形式要求建设执业人员交纳不合理费用。各培训主体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探索培训主体评价机制。

1.建设执业人员可直接对培训主体进行满意度综合评价。

2.对存在虚报培训信息、收费不合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主体,建设执业人员可向省注册中心投诉。

3.省注册中心将根据满意度评价和投诉信息对培训主体进行提醒、协调、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

三、高效服务,营造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良好环境

(一)提供学习报名服务。省注册中心将按专业列出培训主体名单及其当年的培训计划,建设执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培训主体参加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服务。推动培训主体实行面授和网络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逐步完善建设执业人员使用电脑端和手机端进行在线学习的渠道。

(三)提供学时登记服务。省注册中心发布学员的继续教育学时,方便学员查阅进度,并作为建设执业人员办理注册业务的依据。

四、其他

(一)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新颁布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二)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20-82127723。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