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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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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8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粤建节〔2021〕1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汕头市作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首个受理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审批或备案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应先发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会,包括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按《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第(五)款相关要求执行。

            凡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申报审批备案手续时,首个审批备案内容涉及建筑高度的有关部门在出具批准文件前,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经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作为办理后续相关业务的依据之一。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凡涉及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的规划内容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经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且规划完成审批程序的,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作为办理后续相关业务的依据之一。

            凡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新建项目,有关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经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该意见作为办理后续相关业务的依据之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印发之前,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其中之一,建筑高度已得到上述许可或文件审批确认的,以及正在实施建设的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专业和专项规划要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涉及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明确防灾避难场地建设,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超高层建筑要加强节能管理,项目设计时,要严格按照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进行设计。未按上述规定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审批审核项目时,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第(五)款相关要求执行。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各自责职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及新区规划情况,按照有关消防规范、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专项规划,及时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并选址配建消防设施,补足建成区消防救援短板,同步配建新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救援设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将日常消防监管与消防物联传感监测信息、应急处突等工作接入消防大数据平台、相关应急工作的物联网平台。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完善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与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