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2〕39号
浏览次数:1786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活动,保证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查询方式的通知》(粤人防办〔2021〕30号)、《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汕住建通〔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人防检测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工作,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条件

      在本市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人防检测机构,应根据《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强化信用管理

      (一)纳入平台管理。满足机构基本条件的人防检测机构,按照《汕头市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清单》(详见附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科。省内的人防检测机构须将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平台”统一管理,省外的人防检测机构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二)加强信息监管。人防检测机构应当具有能与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联网的能力。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从2022年12月1日起,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人防检测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特定二维码)不得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

      四、规范检测行为

      人防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传检测信息。人防检测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检测委托业务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上传监管平台;同时,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项目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并将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

      (二)出具检测报告。人防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应当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人防检测机构印章;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委托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报告是否附有监管平台特定二维码,拒绝接受没有特定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人防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组织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一)检测活动监督抽查。人防检测机构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后,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方案的检测计划,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业务承揽、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检测服务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签发相关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人员在岗检查。根据《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对各人防检测机构驻汕人员开展不少于6次的全员在岗检查,存在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在岗的,视为该人员经常性不在岗。人防检测机构出现人员经常性不在岗影响机构正常业务开展的,列入不信任机构清单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接入监管平台资格。

      (三)实行联合惩戒管理。发现人防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当地人民防空机构进行联合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汕头市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清单.doc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1日                         

(联系人:彭工、蔡工,电话:88572050;地址:中山路213号15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