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建局关于精简申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9〕224号
浏览次数:4083

各区(县)住建局(含各功能区住建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7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并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

      汕头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 、精简办事环节

      (一)取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合同备案事项,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关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并申报,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申报材料。各级住建部门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个事项一次申报,同步审核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报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

      (三)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中的“合同工期”变更事项。施工许可证中的合同工期只记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首次约定的工期,后续合同工期发生变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精简申报材料

      各级住建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按部门需求在部门内部传送到相关部门审核,不能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申报材料给相关部门,也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再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实现“一套材料”申请和“只跑一次”。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所需填报的内容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附件2),实现“一张表单”申请。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下列7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1、《施工合同》中有明确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最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的条款;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3、项目施工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4、项目监理负责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5、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6、项目白蚁防治合同、白蚁防治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白蚁防治企业情况登记表》;7、《预拌砂浆供销合同》。建设单位承诺在1个月内办妥或提供承诺的手续送审批部门,如未履行承诺事项,按告知承诺制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五、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精减申报材料,对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再梳理,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