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本地新闻

本地新闻

征求意见中!金平区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人员 公租房投入使用前需修缮配套
浏览次数:1498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规范金平区区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好“幸福金平”,《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金平区政府采用投资建设、收购、租赁和清理政府闲置住房等形式筹集区级公租房。区级公租房房源在入住使用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修缮、装饰和配套,达到能满足基本家居生活所需的设施和功能要求后投入使用。区级公租房投入使用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委托房源提供单位或其他机构对公租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服务。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上缴区财政作为公租房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公租房的收购、租赁、改造和维修的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三部组成。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平区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准入条件。金平区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金平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金平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包括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需按照领表、申请、初审及申请公示、核准登记的程序办理,最终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核准登记的符合配租对象,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本信息来自汕头橄榄台